工会工作
    关于认真做好我校2017年度在职教职工 住院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7-11-07 00:00   音乐学院

    各分工会: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湘工发〔2016〕2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教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教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校工会研究,决定在全校在职教职工中参照《湖南省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方案 》的相关条款,开展医疗补助工作。

    一、补助对象

    全校在职教职工。

    二、补助期限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三、补助范围

    凡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伤)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学校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等报销后,对剩下自付部分费用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301-50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5001-10000元的按55%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补助办法

    (一)申请医疗补助时,申请人须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在职教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保定点医院出具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医药费发票、住院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因转诊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需提交参保地医保局盖章的住院医药费收据及结算单原件;

    3.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

    (二)申请人应在一个自然年度的12月20日前申请办理医疗补助。逾期未办理者,本年度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补助。如跨年度因病(伤)住院的,可顺延至下一个自然年度申请补助。

    (三)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医疗补助

    1. 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 申请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校人事处核定的日期为准),退休日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补助,退休日之后则不能申请补助;

    4.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的行为;

    5. 申请人年内调离本校的等。

    (四)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校工会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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