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2-11-24 00:00   音乐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种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学校、学院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工业大学二级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具有专门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所需经费,是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学院发展所需的建设、教学、科研、维修、各类购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院专项经费根据其用途分为建设性专项经费、一次性(或定向性)专项经费和艺术实践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按照:“单项核定、单项控制、专款专用、专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专项经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对一次性(或定向性)专项经费实行立项审批制(每次超过5000元以上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所有专项经费按项目管理和控制,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专项经费审批程序:经学院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核、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报送学院党政联席会、学院院务会或院长审批。

    第六条 艺术实践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申报工作;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过程管理;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提交项目绩效报告。

    第七条 建设性专项经费项目的申报受理单位是归口管理部门。其中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设备维修、家具购置由场馆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行政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由综合办负责;科研经费由科研办负责;教学与教改研究经费、新专业建设经费、精品课程、师资培训及品牌专业建设费等由教务办负责。凡属学院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册由场馆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各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职责履行责任,并制定各类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专项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及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共同审核审批。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认真制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 按照专项经费项目内容,其使用范围如下:

      1、 建设性专项经费根据建设任务专款专用。根据不同项目,可用于设备购置、维修、差旅费等公用支出。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

    2、各类奖励专项经费可开支奖金、奖品、福利等。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用途、标准等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支出的单据、凭证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和学院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在实施中,给学校、学院造成浪费损失的,学校、学院根据责任轻重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若发现有挪用专项经费等违规违纪现象,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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