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工 业大 学
音乐学院学生校外艺术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开展校外艺术实践活动,既是加强服务地方,促进文化强市,提高知名度、美誉度的需要,也是着眼专业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环节。为使这项工作有序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校外艺术实践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学生校外艺术实践活动由音乐学院艺术实践中心负责组织、管理,严禁师生以个人名义组织学生参加校外艺术实践活动。组织艺术实践活动地区范围原则上仅限株洲市区,不得在外过夜。
三、组织学生参加校外艺术实践活动,必须有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填报《音乐学院校外艺术实践活动审批表》,人数在10人以上的,还需填报《音乐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四、学生校外艺术实践活动的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专业特点,有利于促进专业学习,提升专业水平;不得违法违纪、违背公认的道德规范、从事与师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组织学生参加校外艺术实践活动必须精心准备,注重艺术品质和精神风貌的展示,有利于学校和学院形象的树立,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
六、组织校外艺术实践活动必须明确责任人(须为领导或教师)。责任人负责对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并与学工人员共同负责对参加活动的师生进行纪律和安全管理(参照《音乐学院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七、坚持以自愿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原则上鼓励高年级的同学参加,限制低年级的同学参加。
八、严禁师生以个人名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商业演出,违者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外,学院还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学院所有师生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冠名“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xx艺术团”参加校外商业演出活动。违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屡犯者视情节参照第八条处理。
十、参加校外艺术实践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自保意识,加强自律,服从管理。
十一、艺术实践中心组织实施的校外艺术实践均应以日志形式进行记录并存档归类管理。
十二、校外艺术实践活动中师生工作补帖由艺术实践中心统一发放。
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
2011年9月
附件:
[UploadFiles]18,65536,doc,音乐学院学生校外艺术实践活动审批表[/Upload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