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2012-11-24 00:00   音乐学院

    附二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第二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活动,或离开学校,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条 请假需按相关批假程序及权限请假,方能生效,学生干部、其它人员不得批假。

    第四条 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星期,每次请病假或事假最长不得超过4个星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6个星期或单次请假超过4个星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 请假学生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起止时间、外出目的地及有效联系方式,并由审批人签字。

    第六条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系、部)政治辅导员批准,学院(系、部)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7天以内,经政治辅导员同意,所在学院(系、部)领导批准,报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15天以内,经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领导同意,学校学生工作处(部)处长批准,并报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经学生所在学院(系、部)领导、学校学生工作处(部)处长同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相关指导教师和学院(系、部)、所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第八条 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和政治辅导员或学院(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因请假不能参加正常学习任务者,所在班级负责的学生应当持其书

    面请假材料,告知相关教师。

    第十条 请假获准的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学校安排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会议、参观等,未明确规定课时的,一律按一天5课时计,休息日按一天5课时计。

    第十三条 旷课学生的处分依据《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湖南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的学生,各学院(系、部)要加强教育,并责令其回校居住,对屡教不改者及已批准在校外住宿有违纪行为者,按《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次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附三

    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学生安全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的安全、违纪、自律意识,保证学生在校安全健康成长。学院(甲方)与学生(乙方)签定本协议书。

    甲方: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

    乙方:

    第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学校、音乐系荣誉和形象。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三条 音乐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遇到困难及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老师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四条 活动必须进行审批,安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审批带来的后果由当事人(组织者)负全责。

    第五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人生、财产损失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 学生参加教学学习实践活动及学校、系以上部门(含校、系)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学生承担责任。学生俱乐部及学生团体不得擅自组织活动,否则,发生的事故由学生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未办理任何手续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带来的后果,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学生参加实践课程, 应遵守课程相关纪律,否则发生的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学生本人自杀、自残和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开始生效。学生寒暑假、节假日及开学后未到校报到期间和学生毕业后本协议视为失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音乐系、班主任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解释权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

    第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人(乙方)已经认真学习、了解音乐学院的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同意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音乐学院 乙方(学生签字);

    班主任(签字):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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