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音乐厅使用有偿服务的收费公示
音乐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及艺术实践演出等各项教学活动的同时,为了更好的满足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兄弟学院的重大活动,以及学院对口实习就业单位等有关活动开展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及资源,特别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使用主要项目 |
校内收费标准/每场次 |
外单位收费标准/每场次 |
会议音响和灯光及场地 |
3000元 |
6000元 |
演出音响、话筒、灯光及场地 |
4000元 |
8000元 |
音响、话筒、灯光、LED屏幕或者三角钢琴 |
5000元 |
10000元 |
按照规定,音乐厅重点保障学校规定的教学实训与艺术实践,原则上不对外。全校性的重大活动(党代会、教代会、教授博士联谊会等),由组织单位报会议主持的主管校领导批示,音乐学院根据领导批示,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积极安排。学院学生的实习单位与教学实践协议单位使用音乐厅,原则上全年提供一次无偿使用。校内单位使用音乐厅原则上缴纳2000元设备使用押金;校外单位按以上标准签订合同收费,缴纳3000元押金。以上收费由学校财务处收费科统一收取(押金除外),音乐学院根据学校财务处收费凭证安排工作人员(场地卫生费、搬运费、值机费等由组织单位直接发放)。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音乐厅的基本设施(会议的三基色灯、座位套、座位杯套、座椅)的维护及学院艺术实践相关开支。
湖南工业大学音乐学院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