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厅是音乐学院教学、艺术实践、演出等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原则上不对外开放。为了加强音乐厅的使用和管理,特作如下管理办法。
一、音乐厅的日常管理办法
1、凡院内所属单位(教学、艺术实践、班级音乐会等)使用音乐厅,应到场馆(实训)中心处办理申报使用的相关手续,未办理申报使用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音乐厅。
2、凡在音乐厅举行的各类活动,均由场馆(实训)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工作。各单位的会场布置和活动的其它服务工作,均由各单位负责,且应事先与场馆(实训)中心联系。
3、使用音乐厅,需在使用前一周申请,填写使用申请表,由场馆(实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时间,再由院领导审批。出现安全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校外单位使用音乐厅必须出具正式公函。
4、凡使用音乐厅的单位,必须爱护厅内的设施,在使用期间如有丢失和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音乐厅的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5、凡在音乐厅举行文艺演出等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组织门卫,负责做好场地安全和维护秩序工作。凡校外单位来校举行文艺等演出活动还必须报学校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6、活动主办单位要认真组织观众、听众有秩序地出入会场,维护好公共秩序,妥善处理观众纠纷,制止翻越座位、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损坏公物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入场。如遇有突发事故,要迅速组织安全疏散和撤离,以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7、音乐厅使用期间,必须保持所有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人员能够及时安全疏散。
8、音乐厅杜绝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不得举行有明火的各类活动。
9、严禁观众丢烟头、矿泉水瓶、纸屑、果皮及其它物品。每次文艺演出结束后,管理人员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打扫厅内外卫生,经常保持厅内厅外、栏杆走廊、桌椅板凳的整洁卫生。
10、要维护好音乐厅的防火设施和电器设备,在每场演出结束后,要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清场验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以防止火灾和盗窃事件发生。
11、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音乐厅内的消防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音乐厅的有偿使用及维护管理办法
12、全校性的重大活动(党代会、教代会、教授博士联谊会等),由组织单位报会议主持的主管校领导批示,音乐学院根据领导批示,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积极安排。
13、学院学生的实习单位与教学实践就业协议单位使用音乐厅,原则上全年提供一次无偿使用,必须有院长批准。
14、收费标准:
使用主要项目 |
校内收费标准/每场次 |
外单位收费标准/每场次 |
会议音响和灯光及场地 |
3000元 |
6000元 |
演出音响、话筒、灯光及场地 |
4000元 |
8000元 |
音响、话筒、灯光、LED屏幕或者三角钢琴 |
5000元 |
10000元 |
15、音乐学院场馆(实训)中心,根据各单位(个人)的使用项目,按照学校财务处公示的收费标准填写使用申请表,使用单位(个人)直接凭使用申请表(校外单位凭签订的使用合同)到学校财务处收费科缴纳费用。
16、所有收费由学校财务处收费科统一收取(押金除外),音乐学院根据学校财务处收费凭证安排工作人员。
17、使用音乐厅原则上缴纳2000元设备使用押金;校外单位按收费标准签订合同收费,缴纳3000元押金。
18、所有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期间的人员需要,场地卫生费、搬运费、灯光及音响值机费等由活动单位(个人)直接发放。
19、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音乐厅的基本设施(会议的三基色灯、座位套、座位杯套、座椅)的维护及学院艺术实践相关开支。
20、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音乐学院场馆(实训)中心。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