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规章制度
    音乐学院音乐学舞蹈学综合实训室管理规定
    2017-11-03 00:00   音乐学院

    一、使用综合实训室的规定

    (一)凡校内所属单位及校外单位使用音乐厅,应到场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未经音乐学院场馆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音乐厅。

    (二)凡在音乐厅举行的文化活动,均由场馆中心负责协调会场布置和会议的其它服务工作。各单位的会议会场布置和会议的其它服务工作,均由各单位负责,且应事先与音乐学院场馆中心联系落实。

    (三)校内单位使用音乐厅,必须在使用前一周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交使用申请表,交到场馆中心。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通知保卫部门负责安保执勤。如未通知保卫部门,出现安全事故,由使用部门承担责任。校外单位使用音乐厅必须提前一周申请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可以对外租借,每场收费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四)凡使用音乐厅的单位,必须爱护厅内的设施,在使用期间如有丢失和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音乐厅安全管理规定

    (一)凡在音乐厅举行文艺演出等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组织门卫和纠察力量,负责做好场地安全和维护秩序工作。凡校外团体来校举行文艺等演出活动还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活动主办单位要认真组织观众、听众有秩序地出入会场,维护好公共秩序,妥善处理群众纠纷,制止冲击门窗、翻越座位、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损坏公物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入场。如遇有突发事故,要迅速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撤离,以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三)音乐厅使用期间,必须保持所有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人员能够及时安全疏散。

    (四)音乐厅内杜绝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不得举行有明火内容的各类活动。

    (五)严禁观众丢烟头、矿泉水瓶、纸屑、果皮及其它物品。

    (六)要维护好音乐厅的防火设施和电器设备,在每场演出结束后,要督促有关人员进行清场,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以防止火灾和盗窃事件发生。

    (七)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音乐厅内的消防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暂时无法根除的安全隐患,应做好应急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音乐厅卫生管理规定

    (一)入厅人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公共道德,自觉遵守大礼堂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场内吸烟、嗑瓜子和乱丢纸屑、果皮,不准随地吐痰,严禁在厅内外随地大小便和乱倒垃圾。

    (二)每次文艺演出结束后,管理人员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打扫厅内外卫生,经常保持厅内厅外、栏杆走廊、桌椅板凳的整洁卫生。

    四、音乐厅管理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设备处有关音乐厅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负责地把音乐厅管理好。

    (二)认真做好校内外在音乐厅举行的各种文艺演出活动的接待及服务工作。督促执勤人员维护好会场的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配合使用单位做好会场布置工作。负责各种会议和文艺演出的灯光、音响、舞台设备的使用运行,保证效果。

    (四)认真做好音乐厅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注意防火、防盗,确保音乐厅内各项设备设施安全无损。

    (五)认真做好音乐厅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如遇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以求得学校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六)认真做好音乐厅内外的清洁卫生,每年至少要组织一至二次大清洗,平时要经常保持厅内外的整洁、卫生。

    (七)做好音乐厅使用情况登记。

    音乐学院场馆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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