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3.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4.湖南工业大学党支部“五化”建设细则
5.湖南工业大学教职工党支部“五化”建设合格评估标准
6.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党支部“五化”建设合格评估标准
7.湖南工业大学机关与直属单位党支部“五化”建设合格评估标准
8.湖南工业大学离退休党支部“五化”建设合格评估标准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
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
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6月10日发布)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我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教职工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校工作两年以上可以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在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所在教学院部团总支组织基层团组织进行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报学校二级党组织备案,并于一周内由二级党组织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查。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入党积极分子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校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校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单独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结束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八十分以下者,不予发放结业证书。
未经培训并未取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党组织进行严格审查,按要求填写《预审登记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进行预审。
审查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自传(不少于3000字);3.思想汇报(不少于2份);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培养考察时间少于一年的不得发展入党,培养时间超过一年的要持续培养,可填写多份考察表,或将每半年一次的考察意见另附页填写;)5.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6.政审材料;7.支部考察综合材料;8.近一年的学习成绩表(一年内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的,不能发展入党);9.团员青年还应有团组织推荐表;10.相关荣誉证书(至少有一个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教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设置党委的二级学院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委托各二级党组织审批,设置党总支的二级学院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不发挥作用、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一律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优秀青年学生、青年教师骨干、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各岗位能手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教育工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及时下达各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计划。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将选拔、配备和培训一批组织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细则(试行)》(湖工大党字〔2006〕27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业大学党支部“五化”建设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促进基层党建工作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全面开展以支部设置标准化、组织生活正常化、管理服务精细化、工作制度体系化、阵地建设规范化为主要内容的党支部“五化”建设,制定细则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围绕“政治坚定、组织健全、队伍过硬、机制完善、服务优良、保障有力”的总体目标,突出抓基层、打基础,强功能、补短板,重创新、求实效,全面提升学校基层党支部“五化”建设水平,促进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到党支部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推动党支部和党员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岗位细化党支部“五化”建设标准,增强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每个党支部建有标尺、干有方向、评有依据;坚持聚焦问题,对照“五化”建设标准,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方法措施,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上下联动,既鼓励党支部立足自身实际开展“五化”建设,又以上带下、以上促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坚持从严从实,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标准,严明纪律,严格把关,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
二、目标任务
推进党支部“五化”建设,要紧扣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贴学校发展实际,推动基层党建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一)支部设置标准化。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上下功夫,按照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支部发挥作用的要求,党支部设置科学、换届正常,党小组划分合理,党支部班子成员选优配强,做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组织生活正常化。在激发党支部的活力上下功夫,每月确定一天作为“支部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正常规范。采取“支部主题党日+”形式,开展党性教育、业务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党支部基本活动年度有计划、每月有主题、季度有安排、活动有台账,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三)管理服务精细化。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上下功夫,发展党员严格规范、教育培训经常、管理有序精细,困难党员关怀帮扶到位,不合格党员处置稳妥审慎,党员意识、党员党性修养和能力素质不断增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工作制度体系化。在推动党支部工作长效化上下功夫,“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到位,党组织自身建设、决策议事、述职评议考核、经费保障等制度配套完善、执行到位、运行有效,党支部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效提升。
(五)阵地建设规范化。在规范党员活动阵地建设上下功夫,党支部活动场所布局合理、设施完整、功能完备,档案齐全、台账清晰,管理规范、运转有序。
三、建设标准
(一)支部设置标准化
1.设置标准。正式党员3人以上,设立党支部,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按工作性质相近、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专业系、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年级设置,机关、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处(科)室设置。离退休党支部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积极探索教职工党支部进实验室、科研平台等学术团队,省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学术团队原则上要设置党支部。
2.审批程序。新成立党支部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党支部变更、调整或者撤销,由上级党组织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动态调整。上级党组织每年要对所属党支部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在党组织机构、人员变动时,要根据实际,同步改设党组织,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应建尽建。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立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
4.按期换届。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按期换届,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须按规定提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建立和落实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并督促做好换届工作。
5.班子建设。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一般3—5名,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合理配备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党支部委员职数较多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青年委员、保密委员、妇女委员,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党支部书记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机关处室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处长兼任,处长是非中共党员的则由党员副处长兼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一般应兼任本单位行政职务,全面落实“双带头”培育工程(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育工程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辅导员、专任党员教师中选任,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从优秀的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或研究生党员中选任党支部副书记。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党支部书记和支委委员每年集中(含网络)学习培训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每年集中(含网络)学习培训不少于2天。
6.管理考核。健全岗位责任、目标管理、“双述双评”等制度规定,督促党支部书记及支委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要结合基层实际,探索完善党支部书记评先评优等激励保障的有效办法,充分调动党支部书记及支委会成员工作积极性。对履职履责不到位,不胜任、不称职的党支部书记,及时进行调整。进一步落实和改善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待遇,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党务工作总体折算2000元/年,由党支部书记根据支委成员工作量进行分配,造劳务费发放表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发放,并入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在校院两级管理中,各二级学院党组织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7.巩固提高。实施党支部建设整体提升工程,全面实行党支部分类定级管理,探索开展党支部星级评定工作。上级党组织每年定期对党支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建立基本台账。对确定的软弱涣散党支部整顿对象,制定整顿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持续开展整顿,促进转化提高。
(二)组织生活正常化
1.“三会一课”。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每年至少组织4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党员讲1次党课。“三会一课”必须单独召开,不能与业务会议合并召开,更不能用其他会议代替。党支部每学期制定“三会一课”计划,向支部全体党员公布,明确专人如实记录,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工作情况,实行全程纪实、痕迹化管理。
离退休党支部可以通过送学上门、开设网络党课和微信党课、开展在线学习等方式,增强学习效果。对年老体弱、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等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离退休党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批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不参加。
2.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确定的主题,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召开会议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3.民主评议党员。结合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评议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得突破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将结果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定期汇报和谈心谈话。党员通过集中汇报、个别汇报、书面汇报等方式,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书记每半年至少与支委会其他成员谈心谈话1次,每年至少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1次;支委会成员之间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支委会成员每年至少与所联系的党员谈心谈话1次。谈心谈话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准备工作要做到“四个清楚”(谈话对象的思想状况清楚、问题根源清楚、社会关系清楚、帮扶办法清楚),谈心谈话要做到“四谈”(谈党性原则、谈思想认识、谈工作情况、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5.主题党日活动。每月相对固定一天作为主题党日,每逢“七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应固定开展主题党日,并结合“三会一课”组织党员集中开展学习讨论、党性分析、民主议事决策、志愿服务、集中交纳党费等活动,其中,政治理论学习讨论时间不少于三分之一。支部主题党日参与对象为本支部全体党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团员青年、群众代表参加,流动党员可以通过QQ、微信或视频等方式参加。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可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利用红色教育资源、党性教育基地、扶贫联系点等平台阵地开展,增强活动实效。
(三)管理服务精细化
1.党员发展。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湖南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入党志愿书》编号管理,重视发展优秀教职工入党,建立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注重发展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按照申请入党、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5个阶段25步骤发展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发展对象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3:1。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党员档案要文字清晰、材料真实、完整齐全,防止“近亲繁殖”“带病入党”“突击入党”。
2.党费收缴使用。党支部每年1月初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在每月支部主题党日中收缴党费,并在《党费证》上如实登记,每年公布1次党费收缴情况。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并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
3.党员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党支部定期组织学习讨论,加强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形势任务、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党员每年集中(含网络)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离退休党员可以适当减少时间。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建立在线学习网络平台,拓宽党员受教育渠道。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注重发挥各级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学习教育考核制度,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严格考核。
4.组织关系管理。每名党员要纳入一个基层党支部,确保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清楚。要及时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支部党员的相关信息。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及违纪违法处置情况进行1次集中排查,积极推进党组织关系网上接转。
5.党员积分管理。以党支部为单位探索实施党员积分管理,积分周期为1年,在时间安排、具体操作上与民主评议党员、评先评优等工作统筹衔接,一般按照年初制定标准、每月申报登记、每季评定公示、每年汇总排名的环节进行。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不参加积分管理。
6.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结合庆祝“七一”、民主评议党员等开展党内表彰工作,采取适当方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坚持经常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制度,做到党员家庭发生纠纷必访、重大节日假日必访、有病住院必访、受到处分必访、生活困难必访。加强对因公殉职党员家属及子女的关心关爱。
7.促进改革发展。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引导教职工党员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组织引导学生党员在锤炼品格、立志成才、奋发有为方面争当先锋,组织离退休党员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为党和人民事业传播正能量,增添正能量,在老同志中发挥榜样作用。
(四)工作制度体系化
1.自身建设制度。围绕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集体学习、谈心谈话、公开承诺、激励关怀帮扶、党风廉政责任等制度。
2.议事决策制度。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按照党务公开、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员定期评议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等要求,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参与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主要事项讨论决策。
3.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并落实党务公开制度,确保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健全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凡属党支部重要工作、重大事件、重要事项、重要活动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情况,必须事前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负责人请示报告。党员应按规定向党支部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4.经费保障制度。各二级党组织应按照有关标准将党员人均经费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党支部,并建立党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检查、公示制度。
5.“双述双评”制度。党支部书记每年定期就个人履职情况,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述职(主要是贯彻执行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加强支部建设情况、完成重点任务情况、联系服务群众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等),并接受二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评议。考核结果实行得分排名,由日常考评、实地考评、大会或书面述评综合量化打分。强化述职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做到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
6.党务公开制度。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要求,在党组织活动场所室外显眼位置集中设置党务公开栏,做到一般内容每季度更新、重大事项及时更新。党务公开栏至少要公开以下内容:学习贯彻上级组织决策部署情况;党组织班子成员组成、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分布情况;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及落实情况;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开展志愿服务情况;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7.资料定期收集整理制度。按照一事一收集,一月一整理,一季一归档的思路,做好党建活动(包括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培训等)、党员教育管理(包括党员学习记录、谈心谈话、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困难党员台账、流动党员名册、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党内组织生活(包括“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自身制度建设(包括组织换届、“双述双评”、谈心谈话、党务公开等)和其他工作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做到资料完备、管理规范、整齐有序。
(五)阵地建设规范化
1.阵地配置。各二级党组织要建立至少1个固定党员活动室,条件允许的,单独建立;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整合资源,联合建立,一室多用。党员活动室要统一功能布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誓词、有书报、有制度的“七有”标准。
2.风格标识统一。活动场所装修应朴素、大方、庄重,党组织标识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党员活动室内悬挂党旗、入党誓词;室内上墙制度简明规范,一般为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党内生活(包括“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入党誓词和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等基本制度。
3.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栏主要包括组织概况、班子成员分工、工作计划、公开承诺、党费收缴、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志愿服务、民主评议、活动剪影等内容。要明确专人对公开栏进行管理维护,及时更新公开内容,使公开的内容更准确、更及时。
4.网上阵地。推动线下实体阵地和线上虚拟阵地建设相结合,积极推广“互联网+党建”“智慧党建”等做法,通过建设党建网站、党务APP和设立微信群、QQ群等方式,大力推进网上支部建设,打造党员随时随地随身接受教育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加强对基层各类信息化服务系统的统筹整合,实现信息服务资源共享。
5.管理维护。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全面登记设施设备,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保持场所内外整洁卫生。加强网上阵地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完善信息审查机制,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宣传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