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湖南工业大学章程》和《湖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在国家相关学位政策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履行学校学位授予、本科生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校属各学院为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并单设湖南工业大学“绿色包装与安全”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产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办公室主任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研究生导师、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学科建设等方面的有关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办公室主任由挂靠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由各学院推荐,一般应在本院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学科方向带头人中遴选,分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学院初审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一名兼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做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本科生、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批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结果;
(五)审批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和省级优秀学位论文推荐名单;
(六)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做出设立和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七)指导和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
(五)推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七)推荐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八)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九)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及年度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
(十)对申请聘任为指导研究生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汇总并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三)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
(四)受理学位授予中的举报及申辩;
(五)整理毕业生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授予信息,发放学位证书;
(六)负责新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的有关组织工作;
(七)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和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有关组织工作;
(八)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的会议筹备和组织落实工作;
(九)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办公室主任应在会前向委员会通报会议议程或主要内容,提供相应资料,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议须做好记录,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赞成票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重大决定应由会议主持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主任委员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办公室汇总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告。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主任委员可以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改方案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